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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欲熏心卖假烟非法经营终获刑时间:2024-08-27 11:10:24

  2024年7月15日,我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。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;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。

  2023年7月至9月期间,高某某、杨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、经营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被告人钟某某、李某某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销售牟利。

  被告人陈某某、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钟某某、李某某无证经营卷烟,仍结伙为其提供接货、打包、邮寄假烟服务。具体由钟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陈某某,告知其需要寄送假烟的数量、接货地、收货地等信息,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柯某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收取假烟,并进行分包打包。二被告人再将假烟交至京东物流快递员陈某某(另案处理)处,从广东省某市邮寄至武汉市某区等地销售。钟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好处费,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柯某某支付好处费。

  2023年9月21日21时许,被告人柯某某在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被公安人员抓获。2023年10月10日9时许,被告人陈某某自行至广东省某市某派出所投案。

 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,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还破坏了营商环境。下一步,我院将继续积极对接烟草专卖行政等部门,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经营烟草犯罪长效协作机制,严厉打击利用各种渠道销售假冒卷烟、贩售走私假烟等涉烟违法犯罪活动。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,加大打击力度,以典型案例说法,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,规范市场秩序,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