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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 查获假烟2188条!判了时间:2024-09-18 17:38:18

  2024年4月,郑某、陈某受人指使分别驾车从广西防城港运送假烟至江苏昆山。

  为掩人耳目,陈某给车辆换了一套假车牌。当车辆行驶至南韶高速兴国县路段时,郑某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。陈某见状,弃车后逃离现场,车辆及香烟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。执法人员在郑某驾驶的车内查获香烟1117条,在陈某驾驶的车内查获香烟1071条。经鉴定,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劣质卷烟,价值分别为34万余元、33万余元。5月26日,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 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某、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,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数额在25万元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;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,帮助运输,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。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应当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
 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;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;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;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
  综上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查获的假冒、劣质卷烟,予以没收、销毁。

  第二百二十五条【非法经营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  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
  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
  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
 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  (三)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。

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: